本文是学习GB-T 26527-2011 有机硅消泡剂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有机硅消泡剂的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聚甲基硅氧烷为活性主体制成的有机硅消泡剂。
本标准中的有机硅消泡剂不适用于食品、医药工业。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(GB/T 191—2008,ISO 780:1997,MOD)
GB/T 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
GB/T 6284 化工产品中水分测定的通用方法 干燥减量法
GB/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
GB/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(GB/T 6682—2008,ISO
3696:1987,MOD)
GB/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
GB/T 12579 润滑油泡沫特性测定法
JJF 1070—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有机硅消泡剂分为三类:本体型,乳液型,固体型。
有机硅消泡剂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。
表 1 有机硅消泡剂的技术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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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26527—2011
在分析中使用的水应符合 GB/T 6682所规定的三级水。
本标准中试验数据的表示方法和修约规则应符合GB/T 8170
中修约值比较法的有关规定。
5.2.1 本体型消泡剂,量取50mL 试样放入100 mL 烧杯中,用目视方法观测。
5.2.2 乳液型消泡剂,量取50mL 试样放入100mL 烧杯中,用目视方法观测。
5.2.3 固体型消泡剂,取50g 试样放在表面皿中,用目视方法观测。
5.3.1 乳液型消泡剂,使用精密pH 试纸测定试样原液。
5.3.2 固体型消泡剂,取1g 试样加入到100g 水中,搅拌2min, 使用精密pH
试纸测定。 注:有机硅消泡剂不适宜使用pH 计测定。
5.4.1.1
低速电动离心机:定角转子,最大转速不超过5000 r/min, 如80-2型。
5.4.1.2 刻度离心试管:10 mL。
用两支10 mL 刻度离心试管分别量取8 mL 试样,对称地放入离心机中,以3000
r/min 的转速连
续旋转15 min,
取出试管,读取分层液的体积,以两次测定数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。
5.5.1.1 壬基酚聚氧乙烯(10
5.5.1.2 十二烷基苯磺酸钠:工业级,有效含量30%。
5.5.2.1 具塞量筒:100 mL, 精 度 1 mL。
5.5.2.2 天平:精度0.001 g。
5.5.2.3 秒表。
5.5.2.4 恒温水浴:温控精度±0 .5℃。
5.5.2.5 罗氏泡沫仪。
5.5.2.6 恒温水浴循环设施:温控精度±0 . 5℃。
5.5.3.1 起泡液的配制
称取约5g (精确至0.001g)壬基酚聚氧乙烯(10)醚(5.5.1.1)和约5
g(精确至0.001g) 十二烷基
苯磺酸钠(5.5.1.2)溶于990mL 水中,混合后搅拌至均匀透明状液体。
5.5.3.2 起泡力的测定
按照罗氏泡沫仪的操作规程,完全清洗仪器。在夹套量筒中注入50 mL
起泡液,恒温至40℃,另 在滴液管中吸入恒温至40℃的起泡液200mL,
按照罗氏泡沫仪操作规程进行测试,记录所形成的泡沫 在液流停止后30
s、3min、5min 时的体积,以5min
时泡沫的毫升数来表示结果,如测试用起泡液起泡
力未达到120 mL 时,需重新配制。
5.5.2.1
的标准起泡溶液(5.5.3.1),加入表2中规定量(精确至
0.001g) 试样,在水浴中恒温至表2中规定温度,盖上瓶塞,以2次/s
的频率、(30~35)cm 的摆幅上下
GB/T 26527—2011
垂直摇动量筒10次、100次,静置并开始用秒表计时,记录泡沫消至液面出现所用时间,单位为
s。 消泡
性能(消泡时间)的测定条件见表2。
表 2 消泡性能(消泡时间)的测定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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润滑油(消泡剂)泡沫特性测定仪:应符合GB/T12579 测定要求。
5.6.2.1
开启并调试泡沫特性测定仪,按照表3规定的抑泡性能(泡沫体积)的测定条件,设定仪器恒
温水浴温度和测试气流量。
5.6.2.2 量取100mL
标准起泡液,称取表3中规定量(精确到0.001g) 试样,加入起泡液中,搅拌均
匀,再倒入清洁的鼓泡仪量筒中,恒温至表3规定的测定温度。
5.6.2.3 开启流量泵,开始测试,记录气鼓30 min
的泡沫体积(mL), 以气鼓30 min 时对应的泡沫体 积来表示结果。
表 3 抑泡性能(泡沫体积)的测定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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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7.1 本体型消泡剂,按 GB/T260
的规定进行,计算结果时扣除水分含量即为固含量,检验结果保留
到小数点后一位。
5.7.2 乳液型消泡剂,按GB/T6284 的规定进行,称样量约2g (精确至0.001g),烘
干 2 h,计算结果
时扣除水分含量即为固含量,检验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。标称值(10~30)%的产品,固含量的测定
结果与标称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1%;标称值大于等于30%的产品,固含量的测定结果与标称值的绝
对误差应不超过2%。
表1中1~4项为出厂检验项目,5~6项为型式检验项目。
在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投产鉴定时;
b) 工艺、原料、配方、设备发生较大变化,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c) 停产半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;
d) 正常生产时,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
GB/T 26527—2011
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
书,其内容包括:产品名称、标准号、生产厂名称、批号、检验员等。
本产品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。
按 GB/T 6678
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。出厂检验采样时,在放料口随机抽取样本,取样总量不少
于200mL(g);
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,取样量为1000mL(g)。
将所取的样
品充分混匀后,分装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磨口具塞玻璃瓶中,贴上标签,注明产品型号、批号、采样日期和
采样人工号。 一瓶用于检验,另一瓶留样备查。
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两倍量的包装件中采样进行复
检,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。
本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清晰、牢固的标志,其内容包括:产品名称与型号、标准号、生产厂名称及地址、
生产日期(批号)、贮存期、净含量等,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/T 191
的规定。
本产品采用塑料桶或衬塑铁桶、纸板桶包装,每桶净含量根据用户要求商定,净含量允差应符合
JJF 1070—2005。包装桶应牢固无泄漏。也可根据用户要求,采用其他包装方式。
本产品在运输时应避免日晒、雨淋,在搬运时轻装轻卸。
本产品应贮存于通风、干燥的库房内,禁止久置于热源附近。
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,自生产之日起,本体型消泡剂的贮存期为12个月:乳液型消泡剂
的贮存期为6个月;固体型消泡剂的贮存期为12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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